(2016)京0119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1与马×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1,马×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320号原告马×1,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被告马×2,男,1950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1与被告马×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马×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