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2790号上诉人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裘庆达,董事长。上诉人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3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要求被起诉人程鸿涛返还沪GCXX**桑塔纳轿车及归还借款等诉请原审法院应当受理,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金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诉请为:1、被起诉人程鸿涛归还牌照为沪GCXX**的桑塔纳车辆一部,并支付车辆使用费人民币132,000元(暂计,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归还施工设备价值136,457.63元;3、归还借款145,844.07元;4、归还挪用公款561,037.90元;5、赔偿电脑款6,782元;6、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虽然讼争双方的合伙纠纷已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经本院维持,但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归还牌照为沪GCXX**的桑塔纳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请在上述生效判决中并未涉及,故该诉请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另,经本院释明后上诉人坚持一并提起其余诉请,则该部分诉请可在审理中根据实体法或程序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34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川审判员 黄文蔚审判员 岳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