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0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樊政平诉贺银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政平,贺银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0民初6号原告樊政平,男,汉族。被告贺银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海连(系贺银生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政平诉被告贺银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政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政平负担。审 判 长 冯涛洁代理审判员 尉金旦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