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30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樊政平诉贺银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政平,贺银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0民初6号原告樊政平,男,汉族。被告贺银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海连(系贺银生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政平诉被告贺银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政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政平负担。审 判 长  冯涛洁代理审判员  尉金旦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