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陆湘君与上海盛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湘君,上海盛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陆湘君,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本事康定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上海盛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萧学信。本院在执行陆湘君与上海盛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2285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金佩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