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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汪禾林与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禾林,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汪禾林,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徐健,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禾林与被执行人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徐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汪禾林69352元,并承担诉讼费455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斌审判员  汪利民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