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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更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建国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更386号罪犯徐建国,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连刑终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盐城监狱以罪犯徐建国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计分考核列监区第57名。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建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建国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坚审判员 林洪全审判员 江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