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9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9民初120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省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