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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华七妹与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七妹,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华七妹,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巍,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华七妹申请执行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张宏霞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