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水生、陈亚珠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生,陈亚珠,陆财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664号被执行人:陈水生,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陈亚珠,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陆财大,男,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被执行人陆财大等三人犯职务侵占罪追缴罚金及返还财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财大应将赃款781124元及孳息、号牌为粤E×××××号白色五十铃小货车壹辆发还被害单位强有力公司,被执行人陈亚珠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陈水生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陆财大存款791203.66元,将其中的782122.42元转退予被害单位强有力公司,扣划了被执行人陈亚珠存款6190元,将其中的5000元转退国库,余款10271.2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转退。车牌号为粤E×××××号白色五十铃小货车扣押于南海公安分局西樵派出所,已向西樵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陆财大、陈亚珠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陈水生经本院财产查控,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陆财大存款791203.66元、扣划陈亚珠存款6190元、粤E×××××号白色五十铃小货车已发还被害单位强有力公司。被执行人陈水生暂无其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陈水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