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中林与王立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林,王立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5059号原告王中林。被告王立灶。原告王中林为与被告王立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立灶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卿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中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8日,被告王立灶向原告王中林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约定如乙方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借款本金每日的2%支付违约金,并约定了诉讼费用承担及管辖等事项。同日,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在借款合同下方的收条上签字确认。上述款项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王中林于2016年3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中林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立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贾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