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景明申请执行刘永春、李福森、于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景明,刘永春,李福森,于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周景明,男,29岁。被执行人刘永春,男,50岁。被执行人李福森,男,52岁。被执行人于德海,男,6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景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春、李福森、于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8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智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