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日先陈列展示用品(中山)有限公司、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先陈列展示用品(中山)有限公司,伋文胜,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黎婉玲,香明禧,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丰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先陈列展示用品(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胜隆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黎伟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浩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伋文胜,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忠,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鹏。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黎婉玲,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香明禧,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日先陈列展示用品(中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伋文胜、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黎婉玲、香明禧、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丰彩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先陈列展示用品(中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先陈列展示用品(中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915元,减半收取29957.5元,由上诉人日先陈列展示用品(中山)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1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995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刘涵平代理审判员  李民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