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289号原告张XX,女,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向被告送达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判员 孙 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