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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松明与卢辉军、任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明,卢辉军,任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981号原告:胡松明。被告:卢辉军。被告:任玉英。原告胡松明与被告卢辉军、任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至判决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为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1994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8日,卢辉军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至今,二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辉军、任玉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松明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卢辉军、任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