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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逯某某受贿一案9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刑初92号被告人逯某某,男,汉族。因涉嫌受贿罪2015年5月27日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2015年5月28日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2015年7月17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逯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公诉机关向被告人扣押被告人逯某某银行卡一张(卡号为409666xxxxxxxxxx),为防止被告人逯某某转移、处分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逯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