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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545唐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在深圳市达达外卖公司工作。因本案,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小鹊,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李小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唐某因为送外卖的原因认识了在快餐店内工作的被害人曾某(未满14周岁),双方通过QQ聊天的方式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唐某在明知曾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9日14时许,将被害人曾某带到我市罗湖区东门好又来宾馆630房,在房间内与曾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曾某因尿道口发炎身体不适被其家属发现,在得知被害人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案,民警于2016年1月22日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有异议,不承认控罪。辩称其与被害人曾某为男女朋友关系,曾某外貌看起来像18、19岁很成熟,且已在快餐店工作,案发时并不知道被害人曾某不满14周岁,而曾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其也不清楚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行为会构成犯罪,没有犯罪故意,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一、本案中,被害人没有明确告知被告人年龄为14岁是虚岁还是周岁。对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唐某明知曾某已满14周岁的指控证据不足;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为自愿发生性关系。综上,被告人唐某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唐某因为到快餐店收外卖送餐的原因认识了在被害人曾某父母经营的快餐店内工作的被害人曾某(未满14周岁),双方通过QQ聊天的方式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并相互告知年龄。于2016年1月19日14时许,双方相约逛街,后被告人唐某以逛街逛累需要开房休息为由,在明知曾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曾某带到本市罗湖区东门好又来宾馆630房,并与曾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曾某因尿道口发炎身体不适被其家属发现,在得知被害人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案,民警于2016年1月22日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实被告人唐某与曾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曾某有告知唐某其年龄,唐某在明知曾某不满14周岁仍在案发当天逛街时以逛累为由与曾某一起开房休息,但曾某并不愿意,后经唐某劝说后到了宾馆,在宾馆房内,从唐某让曾某脱衣服开始至曾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曾某有不愿意及反抗行为的事实。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曾某与被告人唐某谈恋爱,期间,曾某有告知被告人唐某其年龄,并证实唐某已明知曾某讲的是14虚岁,而在相约逛街时,唐某以头痛需要休息为由到宾馆开房,并告诉曾某其年龄太小不能登记信息,让曾某离远一点等待,在入住宾馆后在曾某并不愿意的情况下仍与曾某发生性关系,回家后曾某因身体不适告知父母并报警的事实。三、证人证言(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某涉案当天入住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华佳广场的好又来宾馆630房的事实。(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22日4时,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的事实。四、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曾某以被唐某强奸的事由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二)开房登记记录,证实以被告人唐某名义登记入住宾馆的事实。(三)被害人身份资料,证实被害人曾某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四)被告人唐某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某的身份情况。五、鉴定意见:阴道镜检查报告,证实被害人曾某的损伤情况。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相关事实。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开房记录及监控录像资料及截图,证实涉案相关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已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唐某否认与曾某发性关系时是明知曾某未满十四周岁。经查,被告人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对明知曾某未满十四岁的事实作了供述,该供述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该供述予以采信。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明知曾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并结合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以强奸罪并从重处罚追究被告人唐某的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不构成犯罪的上述辩护意见,无法律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燕群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人民陪审员  梁燕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岩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