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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郭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郭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910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旅游度假区(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201室)。法定代表人唐石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法务。被告郭德英,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郭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鑫     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