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欧和平与刘伯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和平,刘伯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416号原告欧和平。委托代理人杨志伟,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榆,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和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伯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本案所涉原南区桂花二村38幢4层402房(产权证号:长房权南私房改字第××号)的产权。担保人唐荣华以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左家塘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元(账号:29×××89)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唐荣华以其名下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唐荣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左家塘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元(账号:29×××8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