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诉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自动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540号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路,女,生于1987年7月3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新余北街17号。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诉被告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93元,由本案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