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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又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