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与王学毅、邓基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王学毅,邓基海,龙丽娟,龙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夏庄村东。负责人闫军,行长。被执行人王学毅。被执行人邓基海。被执行人龙丽娟。被执行人龙福涛。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并查封了部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