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丽琼,陈小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琼,陈小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0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丽琼,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1日被羁押,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陈小智,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21日被羁押,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丽琼、陈小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许竞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丽琼、陈小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丽琼伙同李岗凤、肖被秀、刘泽华、张红梅(后四人均已判刑)、刘潭春(另案处理)经商量,明确由刘丽琼、李岗凤负责扒窃手机并销赃,销售所得赃款由刘丽琼占五成,司机刘潭春收取每次200-300元不等的车费,其余赃款由其余五���平分。2015年1月25日早上9时30分许,刘潭春开着一辆金色五菱面包车(车牌:粤S×××××)载着刘丽琼、李岗凤、肖被秀、刘泽华、张红梅来到深圳市松岗大道群星翡翠市场卖菜档旁边进行扒窃,司机在车上等候,刘丽琼、李岗凤、肖被秀、刘泽华、张红梅下车寻找目标扒窃,见被害人杨某步行经过,李岗凤实施扒窃,刘泽华、肖被秀、张红梅、刘丽琼在旁边掩护,偷走被害人杨某放在挂包内的一台价值1810.83元的白色VIVO牌X510手机,手机已归还被害人。2015年1月25日早上10时许,刘潭春开着一辆金色五菱面包车(车牌:粤S×××××)载着刘丽琼、李岗凤、肖被秀、刘泽华、张红梅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宝溪综合市场附近进行扒窃,司机在车上等候,刘丽琼、李岗凤、肖被秀、刘泽华、张红梅下车寻找目标扒窃,见被害人张某步行经过,刘丽琼实施扒窃,刘泽华、肖被秀、张红梅、刘丽琼在旁边掩护,偷走被害人张某一台有红色外套的红色格米手机,价值582元,手机已归还被害人。2015年1月25日10时许,刘潭春驾驶一辆金色五菱面包车(车牌:粤S×××××)载着刘丽琼、李岗凤、肖被秀、刘泽华、张红梅来到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附近,司机在车上等候,刘丽琼、李岗凤、肖被秀、刘泽华、张红梅下车寻找目标扒窃,见被害人段某步行经过长青南路147号路边,由刘丽琼实施扒窃,刘泽华、肖被秀、张红梅、李岗凤在旁边掩护,偷走被害人段某身上一台黄色红米手机,价值596元,后将手机交给李岗凤,手机已归还被害人。随后,李岗凤等人继续寻找扒窃目标,当天13时许刘丽琼、刘泽华、肖被秀、张红梅进入到名创优品店内寻找目标扒窃,李岗凤在该店门口路边等待,刘丽琼在店内偷走被害人梁某一部粉红色红米手机,价值513元,刘泽华、肖被秀、张红梅在旁边掩护,李岗凤在店门口观看,得手后刘丽琼等人携赃逃跑回车内,刘泽华被被害人梁某当场发现但由于手机没在刘泽华身上被刘泽华逃脱,后刘丽琼等人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手机已归还被害人。刘丽琼因在哺乳期被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19时50分许,刘丽琼、陈小智来到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兴万达广场的雅迪床上用品店,发现被害人黄金携带的包内有手机,刘丽琼则贴近被害人,将被害人黄金的一部Iphone6手机扒走,因被害人黄金及时某,刘丽琼就将偷到的手机藏在了店中的枕头下面,随后刘丽琼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90元人民币。2015年11月13日20时50分许,刘丽琼来到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华润万家一楼精品店,发现被害人杜某衣服口袋���有一部手机,刘丽琼趁被害人注意力不集中之际,将其口袋内的一部Iphone6扒走,藏在了旁边的篮子里面。杜某发觉手机不见之后,就对曾靠近身体的刘丽琼进行了责问,刘丽琼被搜身之后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80元人民币。2015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刘丽琼、陈小智来到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吉盛酒店一楼的肯德基餐厅内,由陈小智负责掩护,刘丽琼贴近被害人邓某,将邓某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扒走,随后两人逃离餐厅。刘丽琼、陈小智将手机卖到东莞市的一家二手手机店,得到一千元现金,二人各分得5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700元人民币。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丽琼、陈小智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丽琼、陈小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刘丽琼、陈小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丽琼、陈小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丽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陈小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丽琼、陈小智退赔被害人邓霁容人民币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娟(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