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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刑更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罪犯张清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刑更187号罪犯张清平,又名张海平,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咸宁市人,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4月19日作出(2001)咸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清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2001)鄂刑一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服刑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3)鄂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清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鄂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清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武刑执字第42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清平减刑一年;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9)武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清平减刑七个月;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武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清平减刑八个月。本院于2012年7月7日作出(2012)鄂咸宁中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清平减刑八个月;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清平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4月15日至19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3次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原审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本院认为,罪犯张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清平的刑罚减去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金文审判员  熊 红审判员  汤兆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