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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陆卫丰与陆建芬、卞卫保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丰,陆建芬,卞卫保,卞意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605号原告陆卫丰。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建芬。委托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卫保。委托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意炯。委托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卫丰诉被告陆建芬、卞卫保、卞意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卫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承倩、被告陆建芬、卞意炯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建平、被告卞卫保的委托代理人邵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卫丰诉称: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支付36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为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陆建芬辩称:陆建芬于1982年与卞雪华结婚,1985年生育女儿卞意炯,2009年月日,陆建芬与卞雪华离婚,离婚时双方明确位于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号房屋归女儿卞意炯所有,双方有永久的居住权,因此陆建芬与卞雪华在2009年月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2015年4月,该债务与陆建芬没有任何关联,陆建芬也不再是卞雪华的继承人,原告要求陆建芬在继承卞雪华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卞卫保辩称:卞卫保是卞雪华的母亲,卞卫保生育了三个子女(卞雪琴、卞雪华、卞建华),卞雪华只是其中之一,卞雪华婚后就与卞卫保分开生活,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号房屋是卞雪华与陆建芬婚后所建,与卞卫保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卞雪华离婚后一个人生活,并有赌博的习惯,其去世后,没有任何积蓄。卞卫保也未继承卞雪华的任何遗产。被告卞意炯辩称:卞意炯是陆建芬与卞雪华的女儿,卞雪华与陆建芬离婚后,卞意炯跟陆建芬一起生活。2009年9月1日,卞雪华与陆建芬离婚时,明确将双方共有的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号房屋产权赠予卞意炯,该房屋只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证的变更手续。卞雪华去世后,没有留下其他的遗产,原告要求卞意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卞雪华系原告陆卫丰妻子的堂兄,原告陆卫丰与邹国华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至4月,卞雪华以出国打工需要路费为由向陆卫丰借款,陆卫丰因无钱,遂让邹国华帮忙,邹国华通过陆卫丰两次向卞雪华出借人民币共计36000元。2015年4月18日,卞雪华向邹国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因出国打工需生活费向邹国华借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年底归还借款人卞雪华”。陆卫丰在该借条上写上“担保人:陆卫丰2015.4.18”。2015年月日,卞雪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邹国华向陆卫丰催讨借款,陆卫丰于2016年2月2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邹国华支付36000元。邹国华于同日向陆卫丰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陆卫丰代卞雪华归还的借款叁万陆仟元正(36000)汇款收款人邹国华2016年2月26日”。后原告向三被告催讨代卞雪华偿还的借款36000元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卞卫保系卞雪华的母亲,被告卞意炯系卞雪华的女儿。被告陆建芬与卞雪华于2009年月日离婚。又查明: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村民委员会为卞雪华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的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卞雪华,卞雪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理赔保险金51100元,卞意炯领取了该笔保险金。审理中,原告表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理赔的保险金51100元应为卞雪华的遗产,被告则表示卞雪华死亡后,由卞意炯领取了51100元的保险金,但该笔保险金具有特定的用途,已用于卞雪华的丧葬费用,因此,该笔保险金不属于卞雪华的遗产。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个人转账汇款回单、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户口注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薄、离婚证、赔款批单、理赔计算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卞雪华向案外人邹国华借款人民币36000元,原告陆卫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6年2月26日履行保证责任,为卞雪华向案外人邹国华代偿借款36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本院所作的调查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陆卫丰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卞雪华追偿。因卞雪华已于2015年月日死亡,被告卞卫保系卞雪华的母亲、被告卞意炯系卞雪华的女儿,均是卞雪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卞卫保、卞意炯应在继承卞雪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陆卫丰36000元代偿款的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卞卫保、卞意炯在继承卞雪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代偿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卞卫保、卞意炯在继承卞雪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被告陆建芬与卞雪华已于2009年月日离婚,陆建芬不是卞雪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2015年,与陆建芬并无关联,故原告要求被告陆建芬在继承卞雪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支付36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卞卫保、卞意炯辩称卞雪华未留下遗产,被告也未继承卞雪华的任何遗产,本院认为,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村民委员会为卞雪华投保了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卞雪华,卞雪华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卞雪华的遗产,故被告卞意炯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领取51100元的保险金应为卞雪华的遗产,审理中被告卞卫保、卞意炯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卞雪华的遗产,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卞卫保、卞意炯在继承卞雪华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陆卫丰支付3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陆卫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卞卫保、卞意炯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