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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梁斌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2民初434号原告梁斌。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维新,系村委主任。原告梁斌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兴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陈家庄村委会的村民,2015年4月26日,原告申请购买位于崮山镇张家滩村的大龄青年房,根据规定向被告缴纳了10000元押金,该款应在购房成功后及时返还给购房者。2015年5月12日,原告成功购买了大龄青年房,但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的押金。诉请判令被告返还押金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5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陈家庄村村民。为解决崮山镇大龄青年住房问题,有关部门在崮山镇张家滩村兴建大龄青年房,要求申请购买的人员向所在村委会缴纳10000元押金,待成功购房后由村委会及时返还购房者。2015年4月26日,原告按规定向被告缴纳了10000元购房押金。2015年5月12日,原告成功购买了大龄青年房,但被告未返还原告的押金。2016年3月9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购房合同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因申请购房向被告交纳10000元押金,该押金在返还条件成就时,被告应及时返还。现原告已购买了相应房屋,被告已丧失继续占有原告押金的合法依据,但被告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拒不返还涉案押金,构成不当得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押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