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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欧优、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欧优,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欧优,女,1973年6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5691-0。法定代表人梅志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欧优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执1332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兴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