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长义与韩玉明、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义,韩玉明,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975号原告周长义。被告韩玉明。被告张春梅,成年。(被告上述信息系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义与被告韩玉明、被告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义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长义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月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