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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237号原告郭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