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237号原告郭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