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河南明星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河南明星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622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南明星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创业路南、广场北路北、心怡路西1号楼7层703号。法定代表人孟明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璐与被告河南明星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璐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三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薇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