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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史久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96号罪犯史久亮,男,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4年2月26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作出(2014)建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史久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史久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久亮准予减去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