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世强诉陈磊、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强,陈磊,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432号原告李世强,男,46岁。委托代理人李芳,女,39岁。委托代理人罗进,阜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磊,男,31岁。被告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东工业园区(102团)。法定代表人李庆新。委托代理人张刚。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李世强与被告陈磊、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弥博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