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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1368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鲁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正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被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某某诉称:其原配妻子于1987年12月因病去世。1994年1月经人介绍与鲁某某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方知两人性格不投。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鲁某某多次弃我而走,时间达10天、20天、30多天。其已是83岁的耄耋老人了,鲁某某这样施行家庭冷暴,其实在经不住折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鲁某某庭审中辩称:假如离婚后租不起房子,不同意离婚。丁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与鲁某某系夫妻关系。鲁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道歉书、深刻检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与丁某某曾经发生过矛盾;2、1996年至2010年家庭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婚后生活开支较大。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鲁某某对丁某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丁某某对鲁某某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是鲁某某自己写的,表示不清楚。经审查,并结合丁某某、鲁某某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以下认证:鲁某某对丁某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予以认定。丁某某对鲁某某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2表示不清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该证据,本院不作评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1994年初,丁某某、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31日,丁某某、鲁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6年3月21日,丁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鲁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婚姻的基础是感情。丁某某、鲁某某虽系再婚,但自1994年1月31日结婚以来已经共同生活了二十二年,表明双方已经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已是七旬以上的老年人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安度幸福的晚年,需要双方悉心的关爱。近期,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但是,丁某某要求与鲁某某离婚,鲁某某不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为挽救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重归和好,故对丁某某要求与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玉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