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3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对石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对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58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黄显民,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对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对石村。负责人:李臣,主任。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1382号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对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对石村村民委员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智恒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条件具备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池芸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