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黄广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广,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4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广,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邵广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崔冠群,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人民政府乡长。上诉人黄广诉被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下称祥符区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兵、被上诉人祥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崔冠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27日,祥符区政府作出(2014)9号《开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开封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4)863号批复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地村组、面积、征收土地位置、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等九个部分。黄广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祥符区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祥符区政府恢复土地、房屋原状;责令祥符区政府赔偿占地拆房损失33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祥符区政府负担。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9月,祥符区政府(原开封县人民政府)对开封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作出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乡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代表均同意征收兴隆乡一帖王村集体土地5.1188公顷。同时,开封县国土资源局向兴隆乡一帖王村送达征地告知书、征地听证告知书,兴隆乡一帖王村在规定的听证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同年10月12日,开封县人民政府作出开政土(2013)78号《关于开封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审查意见》,对该批次申报用地现状、用地规划计划情况、补充耕地情况、土地利用与供地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等进行审查,作出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同年10月14日,开封县人民政府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报送开政土(2013)79号《开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认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报请审批。2014年7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4)8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开封县征收兴隆乡一帖王村土地5.1188公顷作为该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2014年7月27日,祥符区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在兴隆乡一帖王村张贴公告。另查明,2013年12月24日,黄广与兴隆乡人民政府签订《一帖王村委老府庄自然村搬迁补偿安置及新村自建房屋协议书》一份,兴隆乡人民政府对黄广房屋搬迁补偿人民币953178元。该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已经履行,黄广的房屋已经拆除。2015年7月27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因黄广诉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及补偿一案作出(2015)祥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以黄广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黄广拒绝变更为由,驳回黄广的起诉。黄广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汴行终字第7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2014年7月27日,祥符区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在兴隆乡一帖王村进行张贴公告时,未告知相对人诉求或起诉期限,故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祥符区政府关于黄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2014年7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4)863号批复,同意开封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同意开封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故祥符区政府于2014年7月27日根据省政府的批复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黄广请求确认违法理由不能成立。黄广的房屋搬迁行为与本案被诉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行为不是一个法律关系,黄广请求祥符区政府恢复土地、房屋原状并赔偿337万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广负担。黄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黄广根本就不知道2013年9月祥符区政府对开封县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做出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一事;在土地征收报批前,开封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黄广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也未将听证告知书送达到被征地的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签名的人均不是该村的村民代表;2014年7月27日,祥符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方案后,未在兴隆乡一帖王村张贴公告。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祥符区政府没有做好农户的安置工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黄广的房屋进行合法评估就强制拆除,征地程序严重违法。另外,一审判决认为黄广的房屋搬迁行为与被诉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行为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以此驳回黄广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基于以上理由,黄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法院组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黄广的房屋进行合法评估,多退少补。祥符区政府辩称:一、黄广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黄广的房屋自黄广与兴隆乡人民政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搬迁协议后,搬迁已经一年有余,黄广已领取搬迁补偿安置费用,且黄广所在村搬迁安置自建房大部分已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广的起诉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祥符区政府关于201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黄广于2013年12月份与兴隆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涉案房屋已于2013年底拆除完毕,2014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下达时,黄广的房屋已不存在,祥符区政府组织征收时不可能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其房屋。故请求依法驳回黄广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中,黄广提交二组证据,第一组是: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裁定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25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年1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广、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一帖王社区、黄建国、黄新建、黄奇等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黄新建、黄建国、黄奇三人对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中不是本人签名,被征地农户对征地一事不知情。第二组证据是:开封县晋开项目指挥部公告(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4日)、来访事项转送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等证据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祥符区政府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应赔偿黄广的损失。祥符区政府对该两组证据质证意见是:第一组证据系复印件,不能证据其主张,询问笔录上没有显示被询问人,该组证据恰好证明国土资源局的文件进行了公示。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据本身存在的意义。本院对上述两组证据认定如下:关于黄广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虽系复印件,但属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该组证据中,黄新建、黄建国、黄奇等三人并没有承认涉案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中不是本人签名的事实,不足以证明黄广认为被征地农户对征地一事不知情的主张。关于第二组证据并非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黄广与兴隆乡人民政府签订《一帖王村委老府庄自然村搬迁补偿安置及新村自建房屋协议书》后,领取了该协议约定的款项,迄今未对该协议提出过诉讼。祥符区政府为黄广按户安排二分半宅基地一处,但尚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中黄广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一、关于祥符区政府土地征收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祥符区政府一审中提供的2013年9月28日征地告知书、2013年9月29日征地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等证据,加盖有开封县兴隆乡一帖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有群众代表黄建明、邵国锋、黄新建、黄奇的签名,证明:2013年9月,祥符区政府在涉案的土地征收中对征地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对征地情况进行了征地告知、征地听证告知。现黄广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其提交的2016年1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不能证明被征地农户代表黄建国、黄新建、黄奇等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上所签名字不是本人所签,黄广提交的开封县晋开项目指挥部公告、来访事项转送单等其它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推翻祥符区政府所举证据证明的事实,故对黄广提出的土地征收时祥符区政府未以书面形式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进行告知,对征地调查结果不知情、征收土地方案未张贴等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黄广主张应对房屋进行评估、要求祥符区政府赔偿损失337万元或要求法院组织评估后改判的问题。2013年12月24日,黄广与兴隆乡人民政府签订《一帖王村委老府庄自然村搬迁补偿安置及新村自建房屋协议书》后,领取了约定的补偿款项,至今仍合法有效,黄广因该协议的签订已对其房屋进行了自主处分,并已拆除,现又以该房屋遭受损害请求赔偿损失,其请求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该协议约定房屋对价的高低,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问题,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黄广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部分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但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哲审 判 员 邹 波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路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