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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昶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925号罪犯吴昶岸,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茂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昶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8月5日以(2004)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02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吴昶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昶岸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吴昶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昶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4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继续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昶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昶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