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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吉运公司与张增祥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增祥,孙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驻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7区8号楼。被执行人张增祥被执行人孙志成我院受理的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增祥、孙志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南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