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李宪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84号罪犯李宪宝,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3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宪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己全部缴纳)。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宪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癮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宪宝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