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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马转开、梁伟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转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梁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转开,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关镇安。原审被告梁伟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马转开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83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系格式合同,被上诉人未尽到合同提醒义务,本案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另上诉人实际居住地为中山市黄圃镇,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应向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合同约定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清晰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