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葛军与邰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军,邰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885号原告:葛军。被告:邰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军诉被告邰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葛军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