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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55号申请人高某。被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甲或王某乙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甲或王某乙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