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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翟大罕与翟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大罕,翟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796号原告:翟大罕,男,193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翟爱国,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巢湖市。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乡关系。2012年3月起被告共三次向原告40000元,并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3072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家里长期没有人居住,致无法送达到两被告,且原告不愿进行公告送达,致本案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大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关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