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谷宗硕与刘笑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宗硕,刘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谷宗硕。被执行人刘笑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宗硕与被执行人刘笑天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笑天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笑天已按调解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