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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谷宗硕与刘笑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宗硕,刘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谷宗硕。被执行人刘笑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宗硕与被执行人刘笑天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笑天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笑天已按调解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