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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生祥与刘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吉华,刘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华。委托代理人郭春,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生祥。上诉人刘吉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7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吉华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吉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吉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上诉人刘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