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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明书与陈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书,陈介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419号原告杨明书,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0013。被告陈介泉,男,住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118。原告杨明书诉被告陈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明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介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明书诉称,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陈介泉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372380元。借款均是给付现金,被告多次借款后才合起来立借据给原告收执,具体立据2014年6月22日借10000元、2014年12月8日借44380元、2014年12月11日借10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借218000元,除2014年12月30日借218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另借款154380元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来源部分是原告向银行贷款,部分是原告的合法收入。借款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经我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介泉归还借款本金372380元及其中借款218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该笔借款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介泉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22日,被告以其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全额交付现金后,被告立下内容为:“本人陈介泉(××)现借杨明书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10天(7月2日)前归还。借款人:陈介泉”的借据给原告收执。之后被告开办肇庆粤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案外人彭某分别入伙该公司。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以其对公司资金投入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44380元,立下内容为“本人陈介泉现向杨明书借人民币肆万肆仟叁佰捌拾元整(¥44380元),借款人:陈介泉”的借据给原告收执。后来,被告以相同的理由多次再向原告借款,并两次累计后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30日立下借据,借据内容分别为:“今本人陈介泉现向杨明书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陈介泉”、“现本人陈介泉现向杨明书借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元整(¥218000元)。借款人:陈介泉”。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72380元。原告催收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因被告陈介泉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本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后认定本案事实。原告主张被告陈介泉欠其借款本金372380元有被告立下的借据为证,本院根据借据的内容、结合原告的陈述及交易习惯,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7328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如数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中借款218000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介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介泉应当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373280元给原告杨明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43元,由被告陈介泉负担,并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庆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