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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酸黎、丁晓燕与杨明、王声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酸梨,丁晓燕,杨明,王声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82号原告杨酸梨,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焦文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晓燕,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焦文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侯成强,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声梅,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侯成强,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酸梨、丁晓燕与被告杨明、王声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酸梨、丁晓燕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酸梨、丁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2元,减半收取52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酸梨、丁晓燕负担。审 判 长 徐 敏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