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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粘鸿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08号罪犯粘鸿斌,男,1990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满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粘鸿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9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411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7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3298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粘鸿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0.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31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粘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粘鸿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