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岳会与林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会,林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624号原告:陈岳会,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康东,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诉原告陈岳会诉被告林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