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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岳会与林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会,林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624号原告:陈岳会,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康东,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诉原告陈岳会诉被告林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