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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葛胜华与被执行人章新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胜华,章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2137号申请人:葛胜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章新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申请人葛胜华与被执行人章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被执行人章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葛胜华借款36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判决生效后被告章新勇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葛胜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新勇常年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