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672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包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