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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日英与黄柱桥、胡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日英,黄柱桥,胡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廖日英,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黄柱桥,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胡国红,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藤县人,护士,住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柱桥、胡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柱桥、胡国红履行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柱桥、胡国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国红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藤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53279.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国红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藤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53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陈国华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泓明 来自